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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劳动仲裁认定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也发放了工伤待遇,那么职工还需要把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工伤赔偿李到手。单位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两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验时所有待遇都需要由单位承担。这里我们介绍一下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一种保障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工伤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赔付,提前获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如果不符合工伤的案件流程基本一致,相同的部分我们不再重复。职工依据工伤认定结论和相关鉴定结论基本可以核算出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如果对金额把握不准确,建议职工一方按照数额较多的方案进行主张。如果主张的各项赔偿、补偿高于法定金额,职工可以在仲裁过程自行减少请求或者让仲裁委员会直接在裁决中处理。如果仲裁过程中发现有某项金额主张少了或者遗漏了某项工伤待遇,职工再要求增加会造成程序的拖延甚至被要求另行申请一次劳动仲裁,当然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在职工没有主张的情况下裁决任何工伤待遇,或者简单来讲,劳动仲裁的结果只可能比工伤职工申请的金额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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